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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向社會征求意見。在目前社會環境信用缺失的情況下,出臺《征信管理條例》,說明我國征信行業的法制建設邁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欣喜之余,也產生了一些疑慮。 首先,如何確保數據的全面、準確? 央行在征信市場當然是有優勢的,但我們也要看到,除央行自己采集的信息,在現行管理體制下,50%以上符合國際慣例的完整的有價值的信用信息(征信數據),主要來自于工商、海關、法院、公安、統計、質監等部門,還有相當一部分來自于市場。這些部門多和央行是平行部門,并無隸屬關系,且這些部門和機構也充分認識到自己手中數據的市場價值,央行如何才能把這些數據納入自己的體系當中呢? 我們看到,條例中設定了一個共享模式:即央行通過中國征信中心整合各部門或機構的數據源并與之共享,整合和共享都是免費的。這是一個看起來還算公平的模式。但當看到條例中用大量篇幅來界定一個機構——“中國征信中心”的權力和地位時,不免會有些疑慮——中國征信中心是如何定位的? 條例規定:“中國征信中心是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征信機構,負責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中國征信中心是獨立的法人,依法對外提供有償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這可以解讀為:中國征信中心本身是征信機構;是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單位;是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提供有償服務的征信機構。如此看來,中國征信中心既不受限于條例第二章“征信機構的設立”所規定的種種條件,又可以開展征信業務:即按總則第二條規定:“征信業務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并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的業務活動”。 開了營利的口子,卻沒有界定營利的底線。其他部門呢?開了數據共享的口子,享受不了共享的利潤,這如何讓其他部門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數據相讓呢? 其實,央行在信用市場的布局早已展開,但以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賦予一個以市場運營為本質的法人單位域外法權,不禁讓人產生疑慮。的確,各部門應該合作共享,把信用產業做大做強。但公平、公正是信用的重要原則,一個部門既是代理監管全行業的角色,又在自己旗下設立享有特權的有償服務法人實體,這是一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做法。 在其他行業,也有監管機構,如證券行業,中國證監會的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在其十三項職責中完全為監管職責,自身不從事任何經營;中國保監會同樣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自身不從事任何經營活動,完全實施監管職能。這種做法,就使監管能夠保持一定的中立性和嚴肅性。 只有真正從大眾的立場,從行業發展的立場出發,才可能制定公正的法律,才能利用法律、條例的規范使市場健康有序地成長。如果定位以作為事業單位而非征信機構存在,其執業范圍也與征信機構不同,即中國征信中心從事且只從事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不從事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業務,就能體現代表監管機構的中立、公正和權威性,就能整合各相關部門和機構的數據庫,加速我國信用數據庫的建設,為信用體系的形成做出貢獻。(李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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