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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打工者離開東莞1年收17萬罰單 稱其工廠汙染

星島環球網消息:曾在東莞塘廈打工的吳威,在離開壹年後,卻收到東莞環保局的處罰決定書,說他開的工廠因汙染被罰款17萬元。在復議被駁回後,吳將東莞環保局告上法庭。15日上午,雙方在東莞第壹人民法院展開激烈辯論。 原告:處罰的事實和程序都錯誤 工廠登記證申請 《南方日報》報道,原告吳威在起訴狀中稱,2016年9月中旬, 其父親在戶籍地收到東莞市環保局快遞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原告17萬元的行政處罰。但吳某認為從事實認定到處罰程序上均存在嚴重錯誤,請求人民 法院撤銷該處罰決定書。原告認為:案涉違法行為並非本人所為,東莞市環保局的處罰對象錯誤。根據《行政處罰書》的記錄,環保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和執法的時 間是2015年12月31日,而吳威本人在2014年11月份就已經從案涉違法現場搬離,距離環保局檢查的時間長達壹年有余。並且,吳威從沒從事過案涉處 罰決定書中記載的汙染環境的違法行為。環保局據以作出處罰所依據的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上並無吳威的簽名,也無吳威的指印,其本人未在檢查和詢問的現場。另 外,調查詢問筆錄上“劉某”(廠房房東)的簽名以及指紋均為他人冒簽、冒按,並非劉某本人所為。劉某已經出具書面證明對此予以說明,也有錄音為證。吳威認 為執法人員在現場未核實接受調查詢問的對象的真實身份,隨意讓他人冒名在筆錄上簽字按指紋,基本事實都未查清。 工廠登記證申請 另外,原告認為,被告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 將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原告,並充分保證原告申請聽證和申辯的權利,否則處罰不能成立。本案中,吳威本人從未收到環保局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在接到處 罰決定書前對本案所涉的處罰事項完全不知情。在事後與環保局交涉過程中,環保局也不能說明其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通過何種方式履行,以及有何證據等諸多問 題,被告在執法現場的處罰程序嚴重違法,其所作處罰決定書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在舉證環節中,吳威出示了廠房房東劉某提供的吳威已與2014年11月搬離案涉廠房以及其簽名和照片是被冒用的書面證明。 吳威稱,作為普通打工者,17萬的罰款對於其本人和家庭來說無疑天文數字。在受到該處罰決定書後,他的整個家庭都陷入恐慌之中,精神幾近崩潰。 被告:證據是有的 環保局壹方在答辯中回應稱,2015年12月 21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吳經營的無證照加工廠在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五金電泳加工生產,需要配套建設的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 經環保部門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執法人員當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並拍照存證。吳的行為違反了《水汙染防治法》的相關條例,遂決定擬對其作 出行政處罰。而吳某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法定期限內未向答辯人提出書面聽證申請,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 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其次,環保局壹方認為,在現場取證期間,通過房東劉某提供的租賃合同顯示,該廠房的承租人為吳威,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且詢問筆錄上有劉某本人簽名,並有石馬社區工作人員劉某作為見證人簽名。上述證據充分說明吳為加工廠的經營者。 環保局稱,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2016年2 月2日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並於2016年2月22日送至案涉加工廠,但因該廠已搬遷,無人簽收,遂采取郵寄送達方式,將文書郵寄至吳某的身份證地 址。因郵件顯示非本人簽收,又於2016年4月27日起在石馬社區公告欄對告知書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後,於2016年7月27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書》並送達原告。 在舉證環節中,環保局壹方出示了有廠房房東劉某簽名的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廠房租賃合同復印件以及郵政速遞已收件的書面證明。 由於答辯人提供的租賃合同沒有原件,原告要求對合同的筆跡和指紋是否為廠房房東劉某本人進行鑒定。辯論結束後,法官宣布休庭。 記者調查:房東說不是吳搞的汙染 此前記者曾到現場進行調查,被處罰的工廠位於東莞市塘廈鎮石馬社區南天路19號大院內。吳威告訴記者,被查處的石入門左手第二間的壹家工廠,記者看到這家廠房大門已經緊鎖,從門縫裏看過去空空蕩蕩。幾名坐在大院的工人告訴記者,吳的確很早就搬走了。 吳威稱,在接到處罰前,環保局從未找過他。他分析,自己無辜躺槍,很可能是因為他也曾經在這個大院給他叔叔打過工,可能他叔叔用他身份證登記過,但他的工廠當年是在右手第二間,而被查處的則是左手第二間他做的是拋光而不是有汙染的電泳。因為工廠生意不好,2014年11月就搬走了,之後他也壹直在鳳崗打工。 廠房房東劉某告訴記者,在這裏開廠的流動性都很強,往往壹年半載就要走,他簽的租賃合同很多,可能就有人拿了吳威的身份證材料去冒充。他明確告訴記者,被罰的那家工廠不是吳威的。劉說,去年環保局來檢查時,他並不在現場,也決沒有簽名,筆錄中的簽名筆跡也不是他的。 塘廈環保分局局長袁少斌在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 表示,這個案件是分局做的,經過就如筆錄所載。而該局監察股的工作人員李某則向記者承認,他是前壹天吳威上門投訴時才第壹次見到他本人,之前沒與當事人見面是因為找不到人。記者追問為什麽可以在沒有見到當事人的情況下就開罰單?袁局長就讓記者去找市環保局,因為處罰決定已經經過了市局的審核。